耶稣-基督-信仰:《加拉太书》3:22与“Pistis Christou”争论的第三种观点
耶稣-基督-信仰:《加拉太书》3:22与“Pistis Christou”争论的第三种观点
Kevin Grasso 在 2020 年的研究提出了一种 “第三种观点”,重新定义了对 “πίστις Χριστοῦ”(Pistis Christou) 的理解。传统上,该短语的解释存在两种主要观点:
“对基督的信”(客体属格,Objective Genitive) → 指人的信仰对象是基督,即“信靠基督”。
“基督的忠信”(主语属格,Subjective Genitive) → 指基督对上帝的忠信,强调基督的信实。
Grasso 提出的第三种解读认为,这一短语应该被理解为 “基督信仰”(The Christ-Faith),即一种以基督为中心的信仰体系,而不是个人的信或基督的信实。
📖 《加拉太书》3:22 在第三种观点下的理解
希腊原文(加 3:22)
ἀλλὰ συνέκλεισεν ἡ γραφὴ τὰ πάντα ὑπὸ ἁμαρτίαν, ἵνα ἡ ἐπαγγελία ἐκ πίστεως Ἰησοῦ Χριστοῦ δοθῇ τοῖς πιστεύουσιν.
传统翻译:
对基督的信(客体属格) → “但经上把万物都圈在罪里,使所应许的福因信靠基督而赐给那些信的人。”
基督的忠信(主语属格) → “但经上把万物都圈在罪里,使所应许的福因基督的忠信而赐给那些信的人。”
基督信仰(第三种观点) → “但经上把万物都圈在罪里,使所应许的福因基督信仰而赐给那些信的人。”
🔍 Grasso 观点的核心分析
Grasso 通过语言学和句法分析,挑战了 “对基督的信” 和 “基督的忠信” 这两种解读,提出 “基督信仰” 的解释。
“对基督的信”不太可能
在希腊语中,如果 “对基督的信” 是正确的表达方式,通常应使用 ἐν(在…之中)或 εἰς(进入) 来表达人对基督的信靠。
在保罗的书信中,** πιστεύω(动词“信”)+ 介词补语** 才是表达对某人信仰的常规方式,而 πίστις Χριστοῦ 并未使用这种结构。
“基督的忠信”存在问题
πίστις(信仰)+ 属格 的用法通常不会指代某个人的行动,而是指一个信仰体系或宗教信仰。
保罗常将 πίστις(信仰) 与信仰体系相关联,而不是个体的信实或忠信。
基督信仰:最佳解释(Referential Nominal 参照名词解读)
在古希腊语中,πίστις + 属格 经常用来指信仰体系(如“以色列的信仰”指的是犹太教)。
在《加拉太书》中,保罗的对比不是 人的信 vs. 律法,而是 信仰体系(基督信仰) vs. 摩西律法。
这意味着 πίστις Χριστοῦ 应当被理解为 “基督信仰”,即一个取代摩西律法的新信仰体系。
📚 这一观点如何影响神学讨论?
解释方式 | 含义 | 对救赎的影响 |
---|---|---|
对基督的信(客体属格) | 人必须信靠基督 | 人的信仰决定救赎 |
基督的忠信(主语属格) | 基督的顺服带来救赎 | 救赎完全由基督的信实决定 |
基督信仰(Grasso) | 以基督为中心的信仰体系取代律法 | 救赎基于信仰体系,而非个人信或基督的行动 |
🧐 《加拉太书》3:22 与保罗书信的对比
Grasso 的观点可以通过 其他保罗书信 进一步验证:
《罗马书》3:22 → “神的义因基督信仰临到一切信的人。”
再次出现 信仰体系 vs. 律法 的对比。
《腓立比书》3:9 → “不是因律法而来的义,而是因基督信仰而来的义。”
说明基督信仰取代了律法作为获得公义的方式。
《加拉太书》2:16 → “人得称义不是因律法,而是因基督信仰。”
这里 若理解为“基督信仰”,则更符合保罗强调的律法与信仰体系的对立。
🔥 结论:为什么这很重要?
如果 Grasso 的“基督信仰”观点成立,那么《加拉太书》3:22 的核心论点不是个人信 vs. 律法,而是 信仰体系(基督信仰) vs. 摩西律法。
这表明 基督教不仅仅是个人信仰,而是一个新的救赎体系,完全取代律法。
这不会否定个人信仰的必要性,而是强调救赎是在 基督信仰体系 之中,而不仅仅是因个人信或基督的行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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